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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资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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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
发布时间:
2018-01-19
【摘要】:
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-2009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:“消防工程验收应提供:消防设施、电气化防火技术检测报告”。
2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0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:“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消防设施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”。
3、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“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准确,存档备查。”
4、《湖北省消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、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,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、维修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。
5、《湖北省消防条例》第六十五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有关单位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的,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0元以上1万无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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